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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建筑企业清欠法律规范之梳理

发布日期:2022-08-10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对于建筑专业律师而言,应当对《民法典》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从《民法典》中梳理出破解建筑企业工程价款拖欠顽疾的法律规范,以学以致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研究本课题的考量

1.研究本课题是专项学习《民法典》的需要。

《民法典》的施行是当前的热点问题。2021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施行,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单行法律同步废止。《民法典》共7编、1260条。脱产学习至少需一个月,并且容易学了后面、忘了前面。基于此,我们以建筑业清欠为主线,对这个主线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相当于用清欠这一条线把一颗颗珍珠串连起来,形成珍珠项链。

2.研究本课题是破解建筑业清欠的需要。

可以这样说,建筑业清欠是当前的难点问题每年年底都是建筑业企业清欠的高发期,资金回笼的关键期。建筑企业一方面拿不到一拖再拖的工程款,另一方面还要自掏腰包发放民工工资和支付材料款。去年年底,我们参加了某家著名企业的年会,深有感触。一方面新春年味越来越浓,在灯火辉煌的舞台上,员工们又跳又唱,又拿红包又有抽奖,各个神采奕奕,充满期待。另一方面公司的老总为了讨钱忧心忡忡,彻夜未眠,用尽了关系、陪尽了笑脸,喝尽了茅台。即便如此,还有数千万价款没有收回,只得用家中的房屋贷款发工资。个中心酸无法与外人说道。

二、《民法典》关于保障工程价款方面

1.质量至上原则

《民法典》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首要价值选择是质量至上原则。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的最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发包人、承包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是购房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建设工程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司法对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来实现。

2.具体规定

《民法典》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况,约定了发包人的付款责任。

(1)当合同有效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799条规定:“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当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质量合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典》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

1.重申转包、分包相关规定。《民法典》禁止总承包人直接转包或支解转包。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分包的具体条件,即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分包次数仅限一次,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内容不包括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主体结果部分;司法实践中,程序上还要求发包人同意或追认。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强调程序规范性。

(1)明确合同形式的法定性。《民法典》第78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795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2)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较为严格。为规避这些规定,建筑市场上存在围标串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为此,《民法典》第790条规定:“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792条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四、《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方面

考虑到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为了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合同是否无效,承包人均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民法典》赋予承包人法定权利

1.赋予承包人工期顺延权利。如:发包人未及时进行必要检查之情形。《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又如:发包人未及时提供资金、图纸等必要协助之情形。《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赋予承包人停工索赔权利。《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赋予承包人法定解约权利《民法典》第806条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规范,奠定了建筑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法律基础,势必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建筑业企业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学习《民法典》,在广接业务的同时,切实控制自身法律风险,最终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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